第75201354号“COTEDENUITS CONT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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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法国梦幻之酒康帝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对被异议人法国梦幻之酒康帝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01354号“COTEDENUITS CONT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TEDENUITS CONTI”指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2011年10月26日关于“夜丘(CôtesdeNuits)”原产地名称保护规范细则有关的法令及翻译件、2009年10月2日关于“《罗曼尼·康帝》(Romanée-Conti)”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的第2009-1175号法令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翻译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材料可以证明“CôtesdeNuits”、“Romanée-Conti”为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地区所产的葡萄酒具有特殊品质。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原产地名称相近,而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和品质产生误认,将损害异议人及原产地名称合法使用者的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1354号“COTEDENUITS CONT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