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42653号“日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442653号“日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日神”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充气轮胎和内胎;自行车、脚踏车车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407号“日升”、第1511297号“升RISE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轮胎;车胎之内外胎”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42653号“日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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