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96764号“KAUFFMAN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尚缇丝-卡夫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通市华曼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尚缇丝-卡夫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市华曼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96764号“KAUFFMAN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UFFMAN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木制艺术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9894号“KAUFFMANN及图”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0629657号“卡夫曼”商标、第10629656号“卡夫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0类“用于野营的睡袋;防护用保暖罩”、第22类“羽绒;鸭绒”、第24类“底衬;床上用毯”、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KAUFFMANN”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KAUFFMANN”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并非具有固定含义的字母组合,其文字构成独创性较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被异议人未就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鉴于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及双方商品的关联性,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6764号“KAUFFMAN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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