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5724号“STONHAR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通科尔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口艾芳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通科尔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口艾芳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25724号“STONH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ONHARD”指定使用于第2类“天然树脂;颜料;油性颜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6774号“STONH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用于抑制变质的环氧涂料;用于抑制变质的聚脂涂料;用于抑制变质的乙烯基树脂涂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5724号“STONHAR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