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90257号“知味馆·乡间家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乡厨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对被异议人乡厨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090257号“知味馆·乡间家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味馆•乡间家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36589号“味 知味观ZHIWEIGUAN及图”、第7464909号“知味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饭店;快餐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第769460号“知味观”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0257号“知味馆·乡间家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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