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53014号“美年之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圣德堂中医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圣德堂中医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253014号“美年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年之家”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合成香料;香”、第35类“霓虹灯广告;广告”等。   异议人对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61324号“美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剂;动物用化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50686号“美年健康”、第32358817号“美年大健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香”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美年”,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对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356522号“美年”、第17773874号“美年健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09201号“美年大健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美年”,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体检中心;保健咨询”等服务上的第5122513号“美年”,第32421995号“美年健康”,第13599896号“美年大健康”,第13599887号、第10864944号“美年大健康HEALTH 100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香料;香;霓虹灯广告;广告”等商品和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美年”“美年大健康”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3014号“美年之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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