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2401号“汉品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宗超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高鹏
  异议人刘宗超对被异议人刘高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2401号“汉品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品玺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威士忌;米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49366号“汉品”、第51261675号“汉品HAN P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品”二字,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2401号“汉品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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