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82945号“FABFITF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适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杰瑟普化妆用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适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杰瑟普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82945号“FABFIT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BFITFUN”指定使用于第21类“粉扑;刷子;专用化妆包;修面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707567号、第6002802号“FABFITFUN”商标为其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基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上述商标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419593号“FABFITFU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互联网和无线电子设备的市场营销、广告和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收集、分析、处理并向食品、时尚、美容、家居装饰、健身产品和技术的供应商提供顾客偏好和产品使用数据”、第41类“通过网站提供的关于健身、锻炼和体育锻炼的信息;通过网站提供的不可下载视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FABFITFUN”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小红书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FABFITFUN”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设计较为简单,尚未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故不应给予其商标确权领域的著作权保护,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但是,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天眼查企业信息、采购合同、往来邮件、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曼卡伦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异议人曾为异议人生产化妆刷等产品,其对异议人及其在先使用的“FABFITFUN”商标理应知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以自身名义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类似或相关联的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基于特定关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2945号“FABFITF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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