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1929号“津品灰太狼”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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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灰太狼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灰太狼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11929号“津品灰太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津品灰太狼”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19070号“灰太狼”、第8607553号“喜羊羊与灰太狼PLEASANTGOAT AND BIGBIGWOLF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灰太狼”,因此并存使用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1929号“津品灰太狼”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