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43238号“同福圣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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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千元
异议人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千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843238号“同福圣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福圣牧”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 异议人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78099号“同福祥TONGFUXIANG”、第8582150号“同福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月饼;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一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34376号“圣牧”、第27272038号“圣牧荣爵”、第31394533号“圣牧乐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69714号“圣牧优农”,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8672654号“圣牧源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粉;方便粉丝;发酵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3238号“同福圣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