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31437号“阳光银座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31437号“阳光银座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银座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提供商品销售信息”、第36类“保险代理;保险咨询”等。异议人对第36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63271号“阳光”、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SUNSHINE INSURANC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古玩物估价;经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阳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31437号“阳光银座 阳光服务 清风随行”商标在“保险代理;保险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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