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77039号“EMUX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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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车广平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木兮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车广平对被异议人宁波木兮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77039号“EMU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MUX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书写本”、第18类“书包;包”等。异议人仅对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4969944号“EMU”、在先注册的第37607329号“EMU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手杖”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7039号“EMUX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