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09430号“明泉山水”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热爱者(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热爱者(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709430号“明泉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泉山水”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3类“果酒;葡萄酒;黄酒”、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异议人对第33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9430号“明泉山水”商标在“白干酒(中国白酒);葡萄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果酒;含酒精水果饮料;白酒;蒸馏米酒(泡盛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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