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46496号“稻香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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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昌盛米业(惠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昌盛米业(惠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146496号“稻香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香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薄脆谷物片;谷类制品;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46496号“稻香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