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8345号“妙活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国香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国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78345号“妙活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活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果酒;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57772号“稻花香活力型”、第9071810号“稻花香活力”、第60357601号“活力号”、第60358211号“活力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8345号“妙活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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