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7244号“OUGAN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添意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添意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87244号“OUGAN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UGAN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028699号“GAN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867713号“GANN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7244号“OUGAN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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