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53727号“云海爪掌柜YHZZ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新云海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新云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153727号“云海爪掌柜YHZZ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海爪掌柜YHZZ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销售展示架出租;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80491号“爪掌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爪掌柜”,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3727号“云海爪掌柜YHZZG及图”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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