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0966号“小红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只有房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只有房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40966号“小红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红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幻灯片(照相);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813800号“小红书”、第30552222号“小红书及图”、第14219524号“小红书 XIAOHONGSHU.CO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0966号“小红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