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6207号“FOOD HUNTER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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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真实品牌集团猎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睿博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真实品牌集团猎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睿博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26207号“FOOD HUNTER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OD HUNTER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19945号“HUNTER及图”,以及在先注册第22801619号“HUNTER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靴子;惠灵顿长靴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6207号“FOOD HUNTER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