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4400号“德力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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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航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航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54400号“德力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力威”指定使用在第9类“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蓄电池用充电器;蓄电池;蓄电池充电器;汽车电池;湿电池;电池铅板;电瓶;运载工具用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镍镉蓄电池”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81111号“德力西”、第894968号“德力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蓄电池;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变频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4400号“德力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