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87615号“FUTUREALIG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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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莱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臻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莱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臻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87615号“FUTUREALIG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TUREALIG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齿矫正器;牙用植入物;牙科用修复工具;牙科用印模材料注射器;正畸保持器;假牙;假牙套;全口假牙;畸齿矫正仪器;牙科用牙齿保护器”。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27533号“ALIGN”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173853号“ALIGNTEC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科器械,即正畸矫治器;牙科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ALIGN”,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ALIGN”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87615号“FUTUREALIG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