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3935号“麦乐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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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晓凯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晓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3935号“麦乐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乐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馅饼(点心);面包;热狗;汉堡包;肉馅饼;谷类制品;调味品;咖啡;加奶的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455165号、第42555166号“麦乐”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35220032号“麦乐鸡”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甜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3935号“麦乐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