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3259号“JDI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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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集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集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3259号“JDI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IP”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法律监测服务;关于专利地图的法律咨询;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06515号“JDI”、第69005028号“JDP”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法律研究;知识产权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3259号“JDI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