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49948号“L'EXCELLEN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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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沃斯顿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斑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对被异议人沃斯顿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449948号“L'EXCELLEN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XCELLENCE”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巧克力;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33695号“LINDT EXCELLENCE”、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97923号“LINDT EXCELLENCE”、第1115767号“LINDT EXCELLENC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巧克力粉;巧克力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9948号“L'EXCELLEN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