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5098号“RUHLA SPO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儒拉玛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儒拉玛特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35098号“RUHLA  SPOR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HLA SPOR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05353号“HLA SPORT及图”、第53746595号“HLA及图”、第59384196号“HL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5098号“RUHLA  SPO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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