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9516号“涧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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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洛阳涧光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孙志红
异议人洛阳涧光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志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389516号“涧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涧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考勤机;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电池;集成电路;网络通信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眼镜”,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涧光”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考勤机、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电池、集成电路、网络通信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眼镜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上述商品所属行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9516号“涧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