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1926号“华䓺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华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华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1926号“华䓺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䓺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丁腈橡胶;橡胶制门挡;非金属柔性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水隔热粉;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14287号“华美”、第3392004号“华美HM及图”、第19647730号“华之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1926号“华䓺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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