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5656号“法拉兹FALAZZ”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芭亚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芭亚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15656号“法拉兹FALAZ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拉兹FALAZZ”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包子;谷类制品;咖啡;茶;调味品;糖果;冰糖燕窝;糕点;饼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2597号“法丽兹·FRANZZI”、第19816625号“法丽兹·FRANZZI”、第38996185号“法丽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咖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之外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5656号“法拉兹FALAZZ”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包子;谷类制品;咖啡;调味品;糖果;冰糖燕窝;糕点;饼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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