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72567号“AYO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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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合肥小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芳产品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小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372567号“AY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YON”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酒精;医用营养品”、第16类“纸;制图纸”、第24类“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等商品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6类商品上的该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1914号“AVON”、第16227493号“AVON LIFE”、第14712766号“雅芳AVON”等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648903号、第G892960号“AV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珍珠层粉;婴儿食品”、第16类“卫生纸;印刷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医用酒精;医用营养品;纸;卫生纸”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上的第1544233号“雅芳AVON”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近似,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宠物尿布;制图纸”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72567号“AYON”商标在“医用酒精;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昆虫剂;卫生巾;一次性消毒湿巾;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消毒纸巾;纸;制图纸;卫生纸;纸张(文具);图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订书钉;办公用夹;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笔”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