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8821号“熊猫滴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海南熊喵嘀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熊喵嘀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88821号“熊猫滴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滴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茶;蛋糕装饰用冰糖;面包;奶油馅饼;奶油泡芙;蛋糕;冰冻蛋糕;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69700号“滴滴优选”、第56037868号“滴滴打车”、第28107380号“滴滴骑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9类“运送乘客;运输经纪”等服务上的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之情形,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8821号“熊猫滴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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