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3137号“志松王家康”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省王家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英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松
  异议人黑龙江省王家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3137号“志松王家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松王家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41436号“王家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和广告目的组织展销会;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运输和递送领域的商业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王家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3137号“志松王家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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