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35930A号“中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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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智电气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智电气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435930A号“中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智”指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放映设备;眼镜;动画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4066220号“中智”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5930A号“中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