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5014号“BA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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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拔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意界(杭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拔佳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意界(杭州)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05014号“B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织物;纺织品制标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0号“BATA”商标、第32941号“BATA”商标、第229571号“BATA IMDOSTRTALS”商标、第3838784号“BATA AIR SYSTEM”商标、第3838786号“BATA GEL-FIT”商标、第3838787号“BATA FLEXIBLE”商标、第3838788号“BATA”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中国受保护的第1516412号“BATA INDUSTRIALS B及图”商标、第1252459号“BATA COMFI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子”、第9类“防护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5014号“BA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