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9527号“阿呆炒”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王巢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韩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王巢世家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韩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299527号“阿呆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呆炒”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00181号“阿呆及图”、第9317770号“阿呆”、第57502119号“阿呆ADAI DUCK及图”、第5675532号“啊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鱼制食品;肉;家禽(非活)”等、第43类“饭店;快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974516号、第45378649号“阿呆ADAI DUCK及图”、第20543952号“阿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样品散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阿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内容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9527号“阿呆炒”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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