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46737号“坚美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顶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赛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赛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46737号“坚美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坚美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果冻糖;果冻(糖果);可可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40921号“坚美JIANMEI JM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龟苓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在第6类“铝型材”商品上的“坚美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所属行业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在其他商品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46737号“坚美显”商标在“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