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6152号“裸芯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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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裸心谷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厦门蜗米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裸心谷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蜗米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76152号“裸芯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裸芯堂”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美容面膜;去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70366号“裸心及图”、第42539176号“裸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家用清洁剂;抛光用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主体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6152号“裸芯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