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28902号“BLU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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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成忠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成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528902号“BLU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UKA”指定使用于第9类“低压电源;传感器;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56790号“BLU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内部通信装置;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BLUM”、“百隆 BLU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8902号“BLU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