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30978号“STARAI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6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安点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河星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点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河星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530978号“STARAI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ARAIR”指定使用在第7类“飞机引擎、飞机马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71195号、第36502476号“STAR AI”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船、飞机”、第28类“游戏器具、非与电视机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实际使用其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30978号“STARAI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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