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16863号“ROSE LOR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6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博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过房
  异议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过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216863号“ROSE LOR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SE LOR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材料、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72422号、第64000194号、第71635548号“IO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6863号“ROSE LOR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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