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79373号“环澳优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0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环澳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环澳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79373号“环澳优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环澳优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保温瓶;动物饲料槽;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6289号“澳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09899号“澳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保温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婴儿奶粉”商品上的第3696289号“澳优”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79373号“环澳优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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