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83511号“沃葛斯 VOGES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0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格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嘉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格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嘉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783511号“沃葛斯 VOGE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葛斯VOGESI”指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电脑专用支架、计算机专用托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0038A号“VOGEL'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声音传送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3511号“沃葛斯 VOGES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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