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2169号“澳乐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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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8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育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育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42169号“澳乐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乐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白朊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维生素制剂;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鱼肝油;乳清蛋白膳食补充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6289号“澳优”商标、第10331613号“澳优AUSNUTRIA及图”商标、第57685902号“澳优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膳食纤维;婴儿奶粉”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澳优”,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朊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鱼肝油;乳清蛋白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上的“澳优”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澳优”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2169号“澳乐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