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2166号“M9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3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小嗨多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小嗨多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92166号“M9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9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第16类“海报”等商品和第35类“广告”、第38类“信息传送”、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开发运营的“代号M9-穿越次元遇见你(以下简称“代号M9”)”社交软件LOGO的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代号M9”官网及“代号M9”APP启动页面;异议人“代号M9”的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关于“代号M9”设计LOGO的工作沟通记录;有关“代号M9”的媒体报道;“代号M9”APP在途知游戏网、飞游网、腾牛网等网站的下载界面截图;“代号M9”APP在APP STORE上线及版本更新数据记录;“代号M9”APP安卓与IOS累计下载量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代号M9”APP于2023年9月25日在安卓应用宝上线,“代号M9”APP LOGO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上述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异议人有权主张“代号M9”APP LOGO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经异议人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代号M9”APP LOGO作品在图形设计上区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设计来源作出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作品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至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于“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提供互联网聊天室;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了“M9及图”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2166号“M9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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