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0635号“亲安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安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明
  异议人上海安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70635号“亲安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亲安适”指定使用于第12类“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儿童安全座(汽车用);充气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80556号及第73884760号“ANSHI”、第59499041号“安适之星”、第62645713号“安适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安全带;运载工具用座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0635号“亲安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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