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33894号“福记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阜阳市颍泉区古灵香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阜阳市颍泉区古灵香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3894号“福记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记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室内清新用香薰束;沐浴用香草;熏香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826458号“福记坊及图”、第70203542号“福记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足浴用液体肥皂;不含药物的足部洗液;熏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3894号“福记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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