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90807号“SUBOMAN LEAT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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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莱亚特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艾科西德控股内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钟胜洪
异议人莱亚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胜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990807号“SUBOMAN LEA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BOMAN LEATT”指定使用在第25类“驾驶员服装;帽;骑自行车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06821号、第21157816号“LEATT”、第51812992号“LEAT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服装;吸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LEATT”,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0807号“SUBOMAN LEAT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