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62989号“爱妙多AIMIAODUO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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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妙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妙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2989号“爱妙多AIMIAODU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妙多AIMIAODU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牛肉;鸡蛋”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8516735号“妙多良品”商标、第28520347号“妙多优品”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86774号“妙多MIDA'S”商标、第60356275号“妙多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植物奶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88431号“妙多”、第61507896号“妙多MIAODUO”、第1627279号“妙多MIDA'S”、第16547394号“妙多智造MIDA'S”、第23834025号“妙多皇冠MIDA'S REX”、第23833793号“妙多金牌MIDA'S GOLD”、第28516713号“妙多至尊”、第57281214号“妙多臻品”、第70341105号“妙多经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汤浓缩汁;果酱;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妙多”,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牛肉;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猪肉食品;水果干;果脯;果酱;蔬菜制肉替代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2989号“爱妙多AIMIAODUO及图”商标在“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牛肉;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猪肉食品;水果干;果脯;果酱;蔬菜制肉替代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