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07707号“M YUANMENGLOU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贵品驿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贵品驿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07707号“M YUANMENGL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 YUANMENGLO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茶馆;养老院;餐具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85075号“图形”、第44116114号“五粮液WULIANGY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酒店房间预订服务;酒店住宿服务;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馆;茶馆;养老院;餐具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收容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旅馆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07707号“M YUANMENGLOU及图”商标在“餐馆;茶馆;养老院;餐具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收容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