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19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圆梦坤沙酱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圆梦坤沙酱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2194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2401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194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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