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09236号“GAG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709236号“GAG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GS”指定使用于第30类“花粉健身膏;棉花糖酱;虫草鸡精”等商品上。经查,“GAGS”可译为“葡糖胺聚糖”。若将“GAGS”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9236号“GAG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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